極端宗教服裝“古里巴甫”
  新疆:部分地區學習識別75種宗教極端活動發佈 遇到可報警
  近日,新疆部分地區開始學習《識別宗教極端活動(75種具體表現)基礎知識》讀本,讀本中列出三大部分(共75條),包括宗教極端主義的主要思想主張、宗教極端的異常活動和苗頭、涉嫌一般違法的宗教極端活動。
  讀本中表示,發現其中列舉的75類可疑人員可報警。
  經觀察者網查詢,新疆西北部的博樂市(與哈薩克斯坦接壤)於12月18、19日組織社區工作人員學習此讀本。
  2013年,新疆下發11號文件——《關於進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、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(試行)》,曾在全疆範圍組織學習。
  以下為《識別宗教極端活動(75種具體表現)基礎知識》讀本全文。
  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,是我們要遏制和打擊的對象。新疆的宗教極端主義往往和民族分裂、暴力恐怖主義相互交織,打著宗教的旗號,歪曲宗教教義,最終目的是製造民族分裂和進行暴力恐怖活動。
  廣大群眾如果發現周圍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員,請與警方聯繫,社會穩定靠大家。
  一、宗教極端主義的主要思想主張
  1、鼓吹將新疆分裂出去,建立“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國”,實現伊斯蘭教法統治。
  2、抵制和攻擊現行政策法規,主張用《古蘭經》規範一切社會生活,盲目排斥和攻擊不符合伊斯蘭教教義規定的事物。
  3、主張,排斥“異教徒”,孤立少數民族黨員幹部、排斥其他民族人員或強迫他人信仰宗教。
  4、煽動“聖戰”,主張和實施暴力恐怖活動。
  二、宗教極端的異常活動和苗頭
  宗教極端主義活動在初始階段往往表現為反對傳統生活習俗、反對現有法律政治制度的異常活動和苗頭,目的是宣揚和推崇極端主義思想。
  5、以宗教人士領取政府補貼為由,謾罵、侮辱愛國宗教人士,拒絕進入清真寺參加正常宗教活動。
  6、在正常宗教活動中與宗教人士爭辯伊斯蘭教教法、教義,宣揚極端思想。
  7、歪曲新疆歷史,不承認新疆歷史上流傳過佛教等其他宗教,排斥其他民族、宗教和文化。
  8、以“異教徒”、“宗教叛徒”為由,侮辱、排斥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和黨員幹部,對少數民族黨員幹部“不握手、不問候、不往來、不結親、有病不看望、死後不送葬”。
  9、行為舉止出現宗教極端特征,如中青年男性留大鬍子,穿短腿褲,女性蒙面、穿“吉里巳甫”服,相互之間聯繫密切,結夥抱團活動。
  10、飲酒吸煙人員突然戒酒戒煙,不與其他飲酒吸煙的親朋好友甚至父母來往。
  11、暗中資助和幫扶被我打擊處理的危安犯罪人員親屬。
  12、鼓動他人或不合常理與被擊斃或判死刑人員妻子結婚。
  13、故意擴大“清真”範疇,以宗教為由,宣揚禁煙禁酒;以“非清真”為由,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。
  14、以凈化宗教為由,抵制現代或民族傳統服飾、音樂、舞蹈及詩歌。
  15、抵制正常麥西來甫、踢足球、打籃球、打排球、讀書、歌唱比賽等文化體育活動。
  16、以宗教為由,拒絕接受政府管理,拒絕領取政府發放的低保、救助,拒絕申請、領取、使用甚至採取焚燒、損壞、丟棄等方式損毀政府頒發的身份證,結婚證等證件。
  17、以宗教為由,不讓婦女外出活動和工作;強迫婦女穿“古里巴甫”服等。
  18、不允許子女學習漢語,詆毀“雙語”教育,損毀課本、偉人像等。
  19、以學習宗教為目的,自動輟學。
  20、飯店等餐飲場所齋月期間不營業、服務人員穿“吉里巴甫”服。
  21、無故變實房產、土地、牛單等生活生產資料,有舉家離開原籍或原居住地跡象,或無故突然遷出戶籍。
  22、在住處存放大量食品,或一次外出購買大量食物帶回住處,並有異常活動跡象。
  23、房屋、院落內設置地遵、暗道、密室、暗格或結構複雜、地處偏僻。
  24、多名人員聚集活動,與外界缺少正常交往,活動可疑,房屋內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、地鋪,同住人員年齡相仿。
  25、無正當理由跨縣、鄉、鎮、村參加宗教活動。
  26、突然間不參與正常的社會交往,行為詭秘,與行為異常人員接三、涉嫌一般違法的宗教極端活動
  27、鄰裡交往異常,經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詭秘出入。
  28、宗教氛圍濃厚人員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。
  29、穿著“星月”圖案文化衫,佩戴“星月,,標識的戒指、項鏈,使用“星月”等圖案的錢包、掛件、手機殼,汽車、摩托車等機動車張貼、懸掛“星月”旗幟,“東突”標識等帶有宣泄狹隘情緒的飾品。
  30、以文化交流為名,以傳播極端思想為目的,定期教授土耳其語、鳥爾都語、阿拉伯語等。
  31、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場所(室內或戶外)聚眾進行禮拜,並有人領拜。
  32、在住所查有與居住人身份、職業不相符的打印、複印、刻錄、裝訂等印製非法宣傳品設備。
  33、無正當理由,購買或儲藏啞鈴、杠鈴、拳擊手套、握力器、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圖、指南針、望遠鏡、繩索、帳篷等物品。
  34、非生產生活、經營目的而大量購買煙花爆竹、硫磺、磷、乙醚、高錳酸鉀、硝等易制爆、制毒等化學物品、砍刀、匕首、長矛、弓弩、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。
  35、無正當理由,多次或大量購買農藥、鋼管、堵頭等生產資料,以及火柴、汽油、定時器、遙控器等生活用品。
  三、涉嫌一般違法的宗教極端活動
  宗教極端活動涉嫌違反國家行政、治安、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,對社會管理、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時查處。
  36、結婚典禮是不能喝酒、抽煙、跳舞、唱歌,葬禮時男性腰間不能帶白色腰帶,女性不能戴的白色頭巾,戴黑色頭巾;下葬時念誦的經文,要改成“強化伊斯蘭信仰”之類的台比力克,不能哭,不能進行乃孜。
  37、以清真和不清真為由,用“五個阿拉木”、“穆西熱克”區穆斯林和非穆斯林,破壞民族團結,製造宗教極端氛圈。
  38、利用電信聲訊台或互聯網社交聊天群組(QQ、微信、語音聊天室等)進行非法教學經、傳教、非法“台比力克”活動。
  39、利用手機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軟件交流學習、閱讀非法宗教宣傳品心得,推薦非法宣傳品資料、文件。
  40、隨身攜帶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類書籍、音像製品及電腦或移動存儲介質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類電子書、音視頻文件。
  41、使用衛星接收器、網絡、收音機等設備,非法收聽、收看、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。
  42、以強化宗教信仰為目的,複製、散髮、傳播《來自沙特的一封信》等境外宗教滲透非法宣傳品。
  43、抵制政府宣傳教育,打砸電視機、廣播設施等,拒絕收聽觀看正常的影視作品,攻擊援疆、西氣東輸、戶籍制度等發展管理措施。
  44、強迫或變相強迫不信教的人做禮拜、封齋。
  45、強迫、唆使、縱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禮拜、學經、封齋。
  46、鼓動、強迫子女或他人參加非法學經活動。
  47、以學習宗教為目的,強迫子女輟學,不接受國家義務教育。
  48、未經批准,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聚眾從事宗教活動,擾亂公共場所秩序,不聽勸阻,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。
  49、恢復或變相恢復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,實行“教主”繼承,放口喚,派阿訇,強行征收宗教課稅(扎卡提)。
  50、煽動、組織、參與零散朝覲。
  51、未經愛國宗教團體同意聘任、無宗教教職資格的人員組織、主持宗教活動、舉行宗教儀式。
  52、未經批准,擅自邀請其他地方教職人員來當地進行宗教活動。
  53、未經批准,擅自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、國(境)外組織或個人宗教性捐贈。
  54、未經批准,擅自參加境內非法宗教組織、國(境)外組織或個人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,相互聯繫進行宗教活動。
  55、未經登記和批准,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於宗教活動。
  56、未經批准,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。
  57、自封傳道人,隨意發展教徒;擅自祝聖神職人員;擅自接受國(境)外宗教組織的祝聖。58、故意挑撥不同宗教、不同教派之間或同一教派內的紛爭,製造矛盾和混亂。為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,並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現實危害,需及時開展查處打擊工作。
  59、為未領結婚證者以念“尼卡”等宗教儀式結婚,為末依法辦理離婚手續以念“塔拉克”離婚;以宗教為由重婚、干涉計劃生育政策。
  60、公開追逐、辱罵、恐嚇穿著時尚的群眾。
  61、以維護宗教教義為由,無故毆打、傷害飲酒人員、損毀煙酒商店,破壞娛樂場所和娛樂設施。
  62、破壞“三老人員”墳墓。
  63、破壞公用設施,損毀各類宣傳欄,偷盜和損毀清真寺內國旗,懸掛、張貼“聖戰”旗幟、標識等。64、炒作、利用花帽、婦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問題,煽動、串聯、非法組織集會、游行、示威、請願等活動。
  65、設立“宗教法庭”,用宗教教義強行裁判糾紛、對他人實旅經濟處罰或體罰,妨害國家司法。
  66、製作、販賣、銷售、運輸、傳播具有宗教極端內容的書籍,光碟、多媒體卡以及“吉里巴甫”服等物品。
  67、在待售的手機、電腦等電子產品中放入或利用維修之機放入宣揚極端思想的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文件。
  68、頻繁使用“翻牆”軟件登陸境外宗教極端網站,瀏覽、下載、傳播宗教極端思想電子書或音視頻文件。
  69、在互聯網上的論壇、社交群組或個人空間、微博、網站、網盤中上傳、轉載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資料。
  70、利用手機微信等社交軟件以及U盤、MP3, MP4、多媒體卡、移動硬盤等方式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資料,
  71、積極組織、參與非法學經活動,並組織觀看“伊言拉特”、“聖戰”等內容的音視頻資料,或在公開場合宣揚宗教極端思想。
  72、利用互聯網、傳授制毒、制爆技術,組織、策劃“聖戰”、“伊吉拉特”等暴力恐怖活動,或利用互聯網和手機應用,傳播涉恐涉爆網站網址、音視頻鏈接。
  73、利用手機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軟件傳授制毒、制爆技術。
  74、組織、策劃“聖戰”、“伊吉拉特”等暴力恐怖活動。
  75、組織、參與“伊吉拉特”等宗教極端團夥,策劃實施暴恐活動。
編輯:SN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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